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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修改后的《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》
近日,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》印发。
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省政府决定对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鲁政字〔2020〕242号)作出修改:
▶ 第十一条“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,并限期整改”修改为:“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责令整改”。
▶ 第十三条“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,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。整改期限届满后,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;未通过检查验收的,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”修改为“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责令整改处理的,应当按要求和期限组织整改工作。期限届满后,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;未通过检查验收的,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”。
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》根据通知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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