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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注意!青州城区禁放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!

    作者: 青州旅游网
    来源: 网络转载
    已有1659人阅读
    发布日期:2020-01-16 17:19:44

      《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(修正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修正案)》)于2019年12月24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。市政府根据《条例(修正案)》的要求,将原限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,禁放区域内取消了农历腊月二十三、除夕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。为认真贯彻落实《条例(修正案)》,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  一、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

      北至原胶济铁路线,南至凤凰山路,西至驼山路,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。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-昭德北路-昭德南路-凤凰山东路-凤凰山西路-驼山南路-驼山中路。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。

      ▼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

      二、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

     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,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    三、重污染天气期间

  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。

      四、条例第四条规定,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      (一)国家机关办公区;

      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
      (三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
      (四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;

      (五)电台、电视台、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养老机构、宗教活动场所;

      (六)山林、公共绿地、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;

      (七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、歌舞厅、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;

      (八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
      (九)停车场、城市桥梁、地下空间;

      (十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。

    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,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。

      五、违反条例规定

    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   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   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青州市公安局

    2020年1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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